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規范勝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質量,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勝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的媒體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前述信息,并送達證券監管部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
第三條 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同時負有信息披露的義務。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遵守信息披露的紀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本公司應該忠實誠信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
第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公司發布未公開重大信息時,必須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以使所有投資者均可以同時獲悉同樣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條 公司應當根據及時性原則進行信息披露,不得延遲披露,不得有意選擇披露時點強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實際上的不公平。
第七條 公司將《證券時報》作為信息披露的指定報紙,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對按規定應當上網披露的信息,公司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
第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要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十條 公司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制度規定的披露標準,或者本制度沒有具體規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明確公司內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范圍和保密責任,以保證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司披露信息時,應當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實質,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詆毀等性質的詞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標準
第十三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以及招股說明、募集說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執行。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十四條 定期報告的標準及要求:
(一)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遵照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的規定執行。定期報告應在公司指定的報紙上披露摘要,同時在公司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前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四)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要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五)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六)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七)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要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八)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漏,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九)公司應當與深交所約定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并在安排的時間內辦理定期報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變更披露時間的,應當提前向深交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變更理由,并明確變更后的披露時間。
第十五條 除定期報告之外的其他公告為臨時報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二)重大交易;
(三)關聯交易;
(四)重大訴訟和仲裁;
(五)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六)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贈股本事項;
(八)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傳聞澄清事項;
(九)回購股份;
(十)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無先例事項;
(十二)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臨時報告的標準及要求按照《上市規則》或《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公司要及時披露,并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事件應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公司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要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十八條 公司在披露臨時報告或重大事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要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涉及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要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五)公司要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主流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公司證券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六)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有責任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為異常交易時,要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四章 重大無先例事項相關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重大無先例事項系指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導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在就無先例事項進行溝通之前,應主動向深交所申請停牌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由董事會秘書簽字確認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公司按照上述規定披露無先例事項后,應按照下述規定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無先例事項的,應在第一時間內向深交所申請復牌并公告;
(二)無先例事項經溝通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應在第一時間向深交所申請復牌并公告;
(三)無先例事項經溝通可進入報告、公告程序的,應在第一時間內向深交所申請復牌,并以“董事會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與職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工作。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深交所的指定聯絡人,同時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二)董事會秘書經董事會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明確公司各部門的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及保密責任。負責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服務機構、新聞機構、投資者等方面的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董事;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資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他機構及個人不應干預董事會秘書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應從信息披露角度征詢董事會秘書的意見;
(四)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事務,是公司與深交所指定的另一聯絡人。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代替董事會秘書行使職責。除協助性工作之外,證券事務代表同樣履行董事會秘書和深交所賦予的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證券事務代表應負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資料收集和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編制,提交董事會秘書初審;
(五)除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隨意回答股東的咨詢,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未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代表公司或董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公司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事會需要通過媒體對外披露信息時,需將擬披露的監事會決議及說明披露事項的相關附件交由董事會秘書辦理具體的披露事務;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三)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未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代表公司向股東和媒體發布和披露公司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
(四)監事會對涉及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對外披露時,應當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作出,并提交董事會秘書辦理相關公告事宜;
(五)公司監事要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要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六)當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董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總經理或指定負責的副總經理必須保證報告的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在書面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
(二)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和義務答復董事會關于涉及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公司其他情況的詢問,以及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管機構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分管該部門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責任和義務答復董事會秘書關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的詢問,以及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管機構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公司董事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四)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債務重組;
(五)履約擔保人如果無法或可能無法履行擔保義務,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時提供新的履約擔保;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消息。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送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發布的公告和媒體上轉載的有關公司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于其他公共媒體,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網站。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外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經深交所事后審核后提出審查意見或要求公司對某一事項進行補充說明時,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向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報告,并根據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時地組織有關人員答復深交所,按照該所的要求做出解釋說明,刊登補充公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為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負責人,未經董事會秘書許可,任何人不得從事投資者關系活動。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應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條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公司應派兩人以上陪同參觀,并由專人對參觀人員的提問進行回答。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認真核查特定對象知會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發現其中存在錯誤、誤導性記載的,應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公司及時發出澄清公告進行說明。發現其中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立即報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時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對外泄漏該信息并明確告知在此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證券。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職的股東方或其他單位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條 公司實施再融資計劃過程中(包括非公開發行),向特定個人或機構進行詢價、推介等活動時應特別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過向其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認購公司證券。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進行商務談判、銀行貸款等事項時,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向對方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應要求對方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并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本公司證券。一旦出現泄漏、市場傳聞或證券交易異常,公司應及時采取措施、報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條 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向股東通報的事件屬于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將該通報事件與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同時披露。
第四十一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以下情形下與特定對象進行相關信息交流時,一旦出現信息泄漏,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立即報告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與律師、會計師、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等進行的相關信息交流;
(二)與稅務部門、統計部門等進行的相關信息交流。
第四十二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特定對象等違反規定,造成本公司或投資者合法利益損害的,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維護本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深交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并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向深交所申請暫緩披露,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擬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第四十四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深交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導致公司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豁免披露。
第六章 信息內容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條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體編制工作由證券部負責,但內容涉及公司相關部門的,各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四十六條 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一)證券部會同財務部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報董事會同意后,與深交所預約披露時間;
(二)董事會秘書負責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定期報告的專題會議,部署報告編制工作,確定時間進度,明確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具體職責及相關要求;
(三)證券部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發布的關于編制定期報告的最新規定,起草定期報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按工作部署,按時向證券部、財務部提交所負責編制的信息、資料。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對提供或傳遞的信息負責,并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證券部負責匯總、整理,形成定期報告初稿;
(六)董事會召開前2日至10日,董事會秘書負責將定期報告初稿送達各位董事審閱,同時提交監事會審核;
(七)定期報告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由證券部向深交所報告并提交相關文件。
第四十七條 臨時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流程:
(一)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發生觸及《上市規則》和本管理制度規定的披露事項時,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在第一時間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在信息未公開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公司不能確定有關事件是否必須及時披露的,應當報告深交所,由深交所審核后決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時間和方式。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深交所;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報送證券部;
(三)臨時報告由董事會秘書組織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市規則》關于出售、收購資產、關聯交易及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內容的臨時報告,由證券部組織起草文稿,報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經董事長同意,董事會秘書簽發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市規則》關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內容的臨時報告,由董事會秘書報董事長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體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第四十九條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五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要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深交所登記,并在指定的媒體發布。公司信息披露的媒體為符合《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條件的媒體。公司應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于公司網站和其他公共媒體,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網站。
第五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五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要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并置備于公司證券事務部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五十三條 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實行電子及實物存檔管理。證券部負責將所有公告及其相應文件原稿進行電子及實物存檔。
第五十四條 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嚴格保密的責任和義務,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任何個人不得在公眾場合或向新聞媒體談論涉及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產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同時公司將嚴厲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消息。
第五十七條 公司定期的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如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先于深交所約定的公開披露日期上報有關主管機關,應注明“未經審計,注意保密”字樣,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員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關信息公開披露前,應當將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和獲取不當得利。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采取保密措施,盡量減少知情人員范圍,保證信息處于可控范圍。一旦發現信息處于不可控范圍,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立即公告籌劃階段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
第五十九條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制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有沖突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第一時間”是指與應披露信息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觸及《上市規則》和本制度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超過”、“以內”都含本數,“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數。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的修改及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勝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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