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蘭州蘭石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對各類輿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各類輿情對公司股價、公司商業信譽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切實保護投資者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蘭州蘭石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輿情包括:
(一)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公司進行的負面報道;
(二)社會上存在的已經或將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傳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經影響社會公眾投資者投資取向,造成股價異常波動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信息。
第三條 公司輿情應對堅持“依法應對、主動引導、統一指揮、注重實效”的總體原則,有效引導內部輿論和社會輿論,避免和消除因媒體可能對公司造成的各種負面影響,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輿情管理的組織體系及其工作職責
第四條 公司應對各類輿情(尤其是媒體質疑危機時)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第五條 公司成立應對輿情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輿情工作組”),由公司董事長任組長,董事會秘書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輿情工作組是公司應對各類輿情(尤其是媒體質疑信息)處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公司應對各類輿情的處理工作,就相關工作作出決策和部署,根據需要研究決定公司對外發布信息,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決定啟動和終止各類輿情處理工作的相關事宜;
(二)擬定各類輿情信息的處理方案;
(三)協調和組織各類輿情處理過程中對外宣傳報道工作;
(四)負責做好向甘肅證監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信息上報及信息溝通工作;
(五)各類輿情處理過程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輿情工作組的輿情信息采集設在公司證券部,負責對媒體信息的管理,密切監控重要輿情動態,及時收集、分析、核實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輿情,跟蹤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變動情況,研判和評估風險,并將視輿情的重大程度將信息和處理情況及時上報甘肅證監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八條 公司證券部設專職人員負責建立輿情信息管理檔案,記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題目、質疑內容、刊載媒體、情況是否屬實、產生的影響、采取的措施、后續進展”等相關情況。該檔案應即時更新并整理歸檔備查。
第三章 各類輿情信息的處理原則及措施
第九條 各類輿情信息的處理原則:
(一)快速反應、迅速行動。公司應保持對輿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應、迅速行動;快速制定相應的媒體危機應對方案。
(二)協調宣傳、真誠溝通。公司在處理危機的過程中,應協調和組織好對外宣傳工作,嚴格保證一致性,同時要自始至終保持與媒體的真誠溝通。在不違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披露規定的情形下,真實真誠解答媒體的疑問、消除疑慮,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引發不必要的猜測和謠傳。
(三)勇敢面對、主動承擔。公司在處理危機的過程中,應表現出勇敢面對、主動承擔的態度,及時核查相關信息,低調處理,積極配合做好相關事宜。
(四)系統運作、化險為夷。公司在輿情應對的過程中,應有系統運作的意識,努力將危機轉變為商機,化險為夷,塑造良好社會形象。
第十條 各類輿情信息的報告流程:
(一)知悉各類輿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應,公司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證券部工作人員在知悉各類輿情信息后立即報告董事會秘書。
(二)上報公司領導及監管部門
1.董事會秘書在知悉相關的情況后,及時向輿情工作組報告,第一時間采取處理措施;
2.對于相關內容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后才能確定的,也必須積極推進,第一時間作出應急反應;
3.若發現各類輿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穩定因素時,需立即向甘肅證監局報告。
第十一條 各類輿情信息處理措施:
(一)各類輿情被主要財經媒體報道、轉載,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價造成較大影響時,公司應主動自查,及時與交易所溝通并發布澄清公告,同時將輿情自查情況上報證監局,必要時還可聘請中介機構(包括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見。
(二)加強與投資者溝通,做好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工作。充分發揮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的作用,保證各類溝通渠道的暢通,及時發聲,向投資者傳達“公司對事件高度重視、事件正在調查中、調查結果將及時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導化解工作,使市場充分了解情況,減少誤讀誤判,防止網上熱點擴大。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強危機恢復管理,對危機處理結果進行全面評估,并制定恢復管理計劃的實施,總結經驗,不斷提升在危機中的應對能力。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公司內部有關部門及相關知情人員對前述輿情負有保密義務,在該類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對外公開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該類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如有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發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警告、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關聯人或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義務,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體質疑,損害公司商業信譽,并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價格變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蘭州蘭石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月16日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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