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張家界旅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對各類輿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各類輿情對公司股價、公司商業信譽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張家界旅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輿情是指民眾對社會主體和各種現象所表達的信念、態度、意見和情緒的總和。就本公司而言包括但不限于:
(一)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公司進行的負面報道;
(二)社會上已經存在或可能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傳言或信息;
(三)已經或者可能影響社會公眾投資者投資取向,造成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事件的信息。
第三條 公司輿情應對堅持“依法依規、歸口處置、集中應對、分工協作”的總體原則,有效引導內部輿論和社會輿論,掌握網絡輿論的主動權和話語權,避免和消除因媒體可能對公司造成的各種負面影響,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輿情管理組織體系及其工作職責
第四條 公司成立輿情應對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對領導小組”),由公司董事長任組長,董事會秘書擔任副組長,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營銷事業部負責人為成員,應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董事會秘書兼任,辦公室成員由董秘辦人員兼任,辦公室聯絡點設在公司董秘辦。
第五條 應對領導小組是公司應對各類輿情(尤其是媒體質疑危機)處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公司應對各類輿情的工作,根據需要研究決定公司對外發布信息,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決定啟動和終止各類輿情處理工作的相關事宜;
(二)擬定各類輿情信息的處理方案;
(三)協調和組織各類輿情處理過程中對外宣傳報道工作;
(四)負責做好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湖南證監局”)的信息上報工作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信息溝通工作;
(五)負責各類輿情處理過程中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應對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媒體信息的管理,密切監控重要輿情動態,及時收集、分析、核實有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輿情,跟蹤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變動情況,研判和評估風險,并將各類輿情的信息和處理情況及時上報湖南證監局。
第三章 輿情信息處理原則及措施
第七條 輿情信息處理原則
(一)快速反應、主動介入。對于涉及公司的輿情,應及時主動介入并核實,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公司應保持對輿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應的媒體危機應對方案;
(二)宣傳協調、真誠溝通。公司在處理危機的過程中,應協調和組織好對外宣傳工作,嚴格保證一致性,同時要自始至終保持與媒體的真誠溝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定的前提下,如實反映事件真相,真誠的解答媒體疑問、消除疑慮,開展輿情引導,爭取大家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引發不必要的猜測和謠傳;
(三)主動面對、勇于擔當。公司在處理危機的過程中,應表現出主動面對、勇于擔當的態度,及時核查相關信息,有禮有節、盡量避免對抗;
(四)系統運作、轉危為安。公司在輿情應對的過程中,應有系統運作的意識,做到科學、依法、有效處置。努力將危機轉變為商機,變被動為主動,塑造良好社會形象。
第八條 輿情信息報告流程
(一)上報應對領導小組辦公室
公司全體員工在知悉各類潛在輿情信息后可直接報告應對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上報應對領導小組
1.應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知悉相關的情況,確定輿情后及時向應對領導小組報告,在第一時間采取應急措施;
2.對于相關內容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后才能確定輿情的,也必須積極推進,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然后按流程核查應對。
(三)上報監管部門
若發現的輿情信息涉及公司不穩定因素時,除向領導小組報告外,需立即向湖南證監局報告。
第九條 輿情信息處理措施
(一)主動核查
公司應按照“快速反應、確認事實、妥善處理”的原則及時對輿情進行分析、判斷、評估,準確查找輿情信息產生的原因,認真核實輿情反映的問題,對輿情走向做出正確的判斷,對輿情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
凡是涉及到多個部門的要建立聯動機制,在應對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下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統一步調、暢通溝通渠道,形成整體合力;
(二)快速處理
公司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監測到的輿情信息進行分轉交辦,責任公司或部門要在規定期限內向應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回復材料,回復材料需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情況特殊,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應于規定期限內反饋表態性回復。
(三)及時溝通
1.若發生重大輿情或輿情被主要媒體報道、轉載,已經或可能對公司股價造成較大影響的,應及時與深圳證券交易所溝通并發布澄清公告,同時將輿情自查情況上報湖南證監局,必要時經應對領導小組組長同意還可聘請中介機構(包括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見;
2.加強與投資者溝通,做好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工作。充分發揮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的作用,保證各類溝通渠道的暢通,及時發聲,積極釋疑解惑,疏導化解,消除影響,矯正視聽,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向投資者傳達正面信息,減少誤讀誤判,防止網上熱點擴散;
(四)信息披露
及時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盡快修復
加強危機恢復管理,對輿情危機處理結果進行全面評估,并制定恢復管理計劃并實施;
(六)檔案管理
應對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媒體信息管理檔案,記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題目、質疑內容、刊載媒體、情況是否屬實、產生的影響、應對的措施、后續進展”等相關情況。以及網民留言、領導批示、責任部門回復函等相關文件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歸檔保存。
第四章 工作評價與責任追究
第十條 總結經驗教訓,開展工作評價,不斷提升輿情應對能力。年末或重大輿情處置完成后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獎優罰劣,嚴格輿情考核。對輿情應對中表現優秀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通報表揚并嘉獎;對發現重要輿情信息不報、遲報、漏報、瞞報的,對重要輿情回復不及時和在應對輿情中敷衍了事、處置不力的部門及個人進行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有關部門及相關知情人員對前述輿情負有保密義務,在該類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對外公開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該類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如有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內部通報批評、處罰、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關聯人或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義務,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體質疑,損害公司商業信譽,或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價格變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形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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