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四川科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對各類輿情,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各類輿情對公司股價、公司商業信譽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輿情包括如下:
(一)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公司進行的負面報道;
(二)社會上存在的已經或將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傳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經影響社會公眾投資者投資取向,造成股價異常波動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信息。
第三條 公司董事長為輿情管理第一責任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為輿情管理工作領導成員。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報告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下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被指定履行具體報告義務的聯絡人(以下簡稱"聯絡人");
3.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聯絡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聯絡人;
5.如果存在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重大事項出現時,無法確定報告人情形的,則最先知道該重大事項者為報告人。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事項時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項,公司下屬企業及控股子公司報告人應向公司履行相關報告義務。
第二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輿情的預警自查機制
第六條 當出現如下重大事項,報告人應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傳真或郵件等方式履行報告義務,相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報送。
(一)治理類
1.公司大股東出現重大風險,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2.大股東之間在公司治理和發展方向存在重大爭議;
3.公司與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發生重大爭議或訴訟;
4.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涉及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5.決策層對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資產被大股東或有關人員轉移、藏匿到海外或異地無法調回;
7.其他重大事件。
(二)經營類
1.公司業績大幅變動,或經營和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2.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3.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用于擔保、抵押、質押;
4.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5.變更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6.擬訂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7.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采購價格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公司面臨退市風險;
10.公司因重大質量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無持續經營能力;
11.涉及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民事賠償風險;
12.發生公司員工大規模群體上訪、投訴事件;
13.其他對公司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引發市場廣泛關注的事件。
(三)政策環境類
1.國際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國內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變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災害造成公司經營業務受到重大影響;
4.公司內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等事故災難造成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處罰風險;
6.其他事件。
(四)信息類
1.公司的股價異常波動;
2.公司發布的信息出現重大的遺漏或錯誤,對市場造成了重大影響;
3.社會上存在不實的傳言或信息,給公司造成了嚴重影響;
4.可能或已經造成社會不穩定,引發投資者群體上訪或投訴事件等;
5.報刊、媒體對公司問題集中或不實報導;
6.其他事件。
第七條 當收到報告或知曉上述情況時,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和董事會秘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對上報的內部重大事項進行分析和判斷,并及時將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信息向公司董事會進行匯報,提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履行相應的程序,并按相關規定予以公開披露。
第八條 當上述可能引發輿情時應當立即啟動輿情預警自查機制,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對已經發布的有關信息及尚未對外發布的信息緊急梳理,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并跟蹤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變動情況;由公司企劃部將網絡、報刊、電視、電臺等媒體對本公司的報道、傳聞等進行歸集;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及人員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防止對公司經營及股價等產生重大影響。
第九條 公司相應崗位人員應保持對各類能夠引起輿情事件發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斷地監測社會環境的變化趨勢,收集整理并及時匯報可能威脅企業的重要信息,并對其轉換為媒體質疑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進行評估,定期向公司有關部門匯報,做到及時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輿情預警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十一條 預警信息包括導致輿情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預警信息的傳遞主要由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負責人第一時間報告,董事會秘書協同有關人員對信息進行分析及調查,確定為有可能導致或轉化為輿情事件的各類信息須予以高度重視并立即向董事長報告,必要時啟動輿情處理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當預警信息被董事會秘書確定為需披露的信息后,應及時按照有關信息披露制度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章 輿情處理機制
第十三條 公司對輿情的處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原則。公司在處理輿情時應當成立輿情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應急領導小組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下屬企業負責人組成,其中董事長擔任組長,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
第十四條 應急領導小組是公司輿情處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公司的輿情應急處理工作,董事長負責主持全面工作,公司總經理負責具體事務的落實和執行,領導小組應針對輿情的相關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的討論和分析,并及時收集、分析、核實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輿情、社情,跟蹤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變動情況,研判和評估風險,將工作結果形成書面材料,最終作出輿情處理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十五條 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1.決定啟動和終止輿情處理工作程序;
2.擬定輿情處理方案;
3.落實輿情處理工作決策;
4.協調和組織輿情事件處理過程中的對外宣傳報道工作;
5.負責與各級監管機構的有效溝通;
6.其他與輿情處理工作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應急領導小組對涉及本公司的輿情信息經主要財經媒體報道、轉載,并認為該信息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價造成較大影響時,將主動采取內部自查措施,由董事會秘書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核實。受媒體質疑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負有積極的配合義務,并應主動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和資料進行排查。
第十七條 對網絡、報刊、電視、電臺等媒體對本公司的報道、傳聞以及投資者關注但非強制性信息披露的質疑,公司董事會秘書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司相關要求,組織公司有關負責人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和交流,在必要時由公司發布澄清公告,并將輿情的處理情況及時向各級監管機構上報。
第十八條 發生重大突發輿情事件時,公司應立即成立應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應急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并制訂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
第十九條 應急領導小組確定突發輿情事件后,應根據輿情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及時組織召開會議,并針對不同輿情事件,調整相關部門加入工作小組,及時開展處置工作。主要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約見相關當事人,詳細了解并核實事件真實情況;
(二)積極配合有關政府機關及監管機構的核查和問詢工作;
(三)加強投資者關系的管理,積極做好對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的接待工作;
(四)必要時應停止引發媒體質疑重大事項的繼續實施并對事件進展情況進行控制和披露;
(五)調查和了解與產生媒體質疑相關的外部環境因素,了解詳細情況并評估其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程度;
(六)及時更正不實信息,最大程度降低對廣大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的不利影響;
(七)必要時做好信息披露及澄清工作;
(八)建立良好的內部信息溝通渠道,保證對外信息披露口徑的一致;
(九)追查相關責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嚴重者訴之法律途徑處理。
第二十條 突發輿情事件發生后,公司應及時將事件情況、已采取的措施、聯絡人及聯系方式等上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匯報相關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應急處置過程中,公司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涉外突發事件以及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應根據相應要求上報。
第二十一條 輿情事件處理結束后,應急領導小組應盡快消除媒體質疑產生的影響,并及時解除應急狀態,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同時總結經驗,對輿情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評估輿情事件處理的效果。
第二十二條 公司企劃部負責對輿情信息的整理,建立媒體信息管理檔案,將文章題目、質疑內容、刊登媒體、對公司的影響、公司采取的相關措施及后續的進展情況記錄在案,整理歸檔以備查詢。
第二十三條 經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公司可以聘請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進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見,協助公司解決重大突發輿情事件,以確保公司處理媒體質疑時的公眾信譽度及準確度。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公司內部有關部門及知情人員對前述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在該類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對外公開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該類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如有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發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內部通報批評、處罰、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關聯人或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體質疑,損害公司商業信譽,并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價格變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的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四川科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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