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實業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集團”)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實業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為本集團章程細則之一。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納入本集團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或“公司”)依照本辦法規定向本集團有關責任部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子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第一時間披露所有對公司經營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披露信息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且沒有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四條 子公司在向本集團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之前,應當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在公共傳媒披露不得先于向本集團披露。子公司出現下列情形,可以免予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披露某一信息會損害公司的利益;
(二)公司認為擬披露的信息可能導致其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五條 子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義務,負責準備和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條 子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后一個工作日內將決議及會議紀要報送本集團董事會秘書室備案。
第七條 子公司收購、出售企業所有者權益、實物資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的行為(以下簡稱“收購、出售資產”)達到以下標準之一時,應在經有權決策批準后,于兩個工作日內向本集團董事會秘書室報送相關文件。
(一)按照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評估報告或驗資報告,收購、出售資產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值的10%以上(含10%);
(二)被收購資產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的絕對值(按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占公司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利潤或虧損絕對值的10%以上(含10%),且絕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被收購資產的凈利潤或虧損值無法計算的,不適用本款;收購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被收購企業的凈利潤或虧損值以與這部分產權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值計算:
(三)被出售資產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絕對值或該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利潤或虧損絕對額占公司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利潤或虧損絕對值的10%以上(含10%),且絕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被出售資產的凈利潤或虧損值無法計算的,不適用本款;出售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被出售企業的凈利潤或虧損值以與這部分產權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值計算;
(四)收購、出售資產的交易金額(承擔債務、費用等應當一并計)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總額10%以上(含10%)。
第八條 子公司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或連續十二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相關資產分次進行收購、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間交易的累計額確定是否符合第七條所述標準。
第九條 子公司與本集團關聯人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以下簡稱“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共同投資。
本集團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本集團的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
(一)本集團控股股東及最終控制方,以及與本集團同受控股股東或最終控制方控制的法人:
(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一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規定披露的本集團關聯方;
(三)持有本集團5%以上(含5%)股份的個人股東;
(四)本集團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子公司與本集團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低于300萬元,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子公司與本集團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含300萬元),公司應當在簽定協議后兩個工作日向本集團董事會秘書室提交有關交易的詳細資料。
第十三條 子公司與本集團關聯人就同一標的或者子公司與本集團同一關聯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或連續十二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按照累計金額是否達到第十二條所述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子公司發生下述重大事件,應于第一時間報告并及時提交書面報告:
子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時預計出現虧損的或預計業績水平大幅下降或大幅上升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本集團計劃財務部提交書面報告;
大幅下降一般指本年利潤總額與上年相比下降50%以上(含50%),大幅上升一般指本年利潤總額與上年相比上升50%以上(含50%);
(二)子公司發生訴訟、仲裁事項,應向本集團審計監察室及時提交書面報告。對訴訟、仲裁事件的披露,應當說明訴訟、仲裁受理日期,訴訟、仲裁各方當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姓名或名稱,受理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名稱和所在地,訴訟或仲裁的原因、依據及訴訟、仲裁的請求,判決或仲裁的日期、結果以及各方當事人對結果的意見等:
(三)子公司信貸預案及對外擔保事項。子公司信貸預案或對外擔保在經有權決策批準后應當向本集團計劃財務部及時報告備案。對擔保事項的披露,應當說明擔保協議簽署及生效日期,債權人名稱,擔保的方式、期限、金額,擔保協議中的其他重要條款,被擔保人基本情況等。被擔保人為法人的,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點、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與公司的關聯關系或其他關系。若發生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公司應當及時報告: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事件,公司知悉后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子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且所涉及的數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公司凈資產5%以上(含5%),應及時向本集團董事會秘書室及計劃財務部作出書面報告:
(一)重要合同(借貸、委托經營、受托經營、委托理財、贈與、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二)大額銀行退票;
(三)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四)遭受重大損失;
(五)重大投資行為;
(六)可能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七)重大行政處罰或行業內批評或處罰(若不涉及具體數額,應當披露被查處或公開批評的具體內容);
(八)公司認定的其他影響公司或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情況。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集團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集團董事會秘書室及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實業聯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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