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公司、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稱《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稱《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編報規則、規范問答以及有關政策法規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并結合《廈門機場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實披露、及時披露、公平披露為原則,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合法。
第三條 公司指定《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公司變更指定報紙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條 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指定報紙為:《上海證券報》。指定網站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公司應公開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五條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項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
第二章 信息披露內容與要求
第六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
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
第七條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
(二)、臨時報告
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召開股東大會或變更召開股東大會日期的通知;
4.股東大會決議;
5.獨立董事的聲明、意見及報告;
6.收購或出售資產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7.關聯交易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8.重要合同(借貸、委托經營、受托經營、委托理財、贈與、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9.大額銀行退票;
10.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11.遭受重大損失;
12.重大投資行為;
13.可能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14.重大行政處罰;
15.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名稱發生變更;
16.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17.訂立前述第8項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18.發生重大債務或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
19.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20.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2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增減變化達5%以上;
22.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23.公司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經理發生變動;
24.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包括全部或主要業務停頓、生產資料采購、產品銷售方式或渠道發生重大變化;
25.公司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的決定;
26.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顯著影響;
27.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28.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29.法院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3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
31.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32.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
33.獲悉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的;
34.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或正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
35.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部門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上述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標準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審批程序
第八條 公開信息披露的內部審批程序:
(一)公開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會秘書撰稿或審核;
(二)董事會秘書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履行法定審批程序后披露定期報告和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
(三)董事會秘書應履行以下審批手續后方可公開披露除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以外的臨時報告;
1、以董事會名義發布的臨時報告應提交董事長審核簽字;
2、以監事會名義發布的臨時報告應提交監事會主席審核簽字;
3、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有權審批的經營事項需公開披露的,該事項的公告應先提交總經理審核,再提交董事長審核批準,并以公司名義發布;
(四)公司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特派辦、上海證券交易所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遞交的報告、請示等文件和在新聞媒體上登載的涉及公司重大決策和經濟數據的宣傳性信息文稿應提交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核簽發。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九條 董事會秘書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會及時、正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條 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職責為:
1、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
2、根據董事會授權,董事會秘書代表公司董事會對股東及新聞媒體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
3、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包括準備和提供有關信息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促使公司及時、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4、負責信息的保密工作。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并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5、負責組織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和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持股資料以及董事會印章,保管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會議文件和記錄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資料。
第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應與上海證券交易所保持聯絡,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
公司發生異常情況時,董事會秘書應主動與上海證券交易所溝通。
第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行使以上職責時,可聘請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部門應配合、支持董事會秘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關部門應當向董事會秘書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應當從信息披露角度征詢董事會秘書的意見;如有妨礙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行為,董事會秘書可向公司有關部門反映,也可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信息披露職責時,應當接受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出席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約見安排。
第十六條 董事會應在規定時間回復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函及其他問詢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應保證投資者聯系電話的暢通,并配備專人負責接待工作。
第十八條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關人員應接受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監督。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任何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對其知曉的公司應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在該信息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公司有關信息,更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條 由于工作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現失誤或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關人員有其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情形的,由公司有關部門給以相應的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廈門機場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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