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進公司依法規范運行,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將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辦法所稱“披露”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體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規定報送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應該誠信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公司除應當按照強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義務及時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披露信息的時間、方式能使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為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七條 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召開股東大會或變更召開股東大會日期的通知;
4、股東大會決議;
5、獨立董事的意見及報告;
6、收購或出售資產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7、關聯交易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8、重要合同(借貸、委托經營、受托經營、委托理財、贈與、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9、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訴訟、仲裁案件;
10、公司遭受重大損失;
11、公司發生大額銀行退票;
12、可能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13、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名稱發生變更;
14、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15、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16、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增減變化達5%以上;
18、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19、公司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總經理發生變動;
20、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包括全部或主要業務停頓、生產資料采購品銷售方式或渠道發生重大變化
21、公司作出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的決定;
22、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變化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顯著影響;
23、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24、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25、法院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
27、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狀態;重要合同(借貸、委托經營、受托經營、委托理財、贈與、承包、租賃等)
28、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
29、獲悉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的;
30、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或正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
31、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
第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及時性應做到以下方面:
1、在法定時間內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
2、按預先約定的時間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
3、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時限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4、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時限及時公告;
5、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并在指定網站披露有關文件。
第九條 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性應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不得出現關鍵文字或數字(包括電子文件)錯誤;
2、公告文稿簡潔、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存在歧義、誤導或虛假陳述;
4、電子文件與文稿一致。
第十條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應做到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齊備;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內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遺漏。
第十一條 公司信息披露合規性應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2、公告內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責任劃分
第十二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1、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
2、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事宜;
3、董事會全體成員負有連帶責任;
4、公司證券部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門,由董事會秘書直接領導。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2、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
3、董事長同意簽發;
第十四條 公司下列人員有權以公司的名義披露信息;
1、董事長;
2、總經理經董事長授權時;
3、經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的董事;
4、董事會秘書;
第十五條 公司有關部門研究、討論和決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
第十六條 公司有關部門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通過董事會秘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咨詢。
第十七條 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亦應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應將國家對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和相關部門人員。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和相關部室、人員對于某事項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咨詢。
第十九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遵守信息披露的紀律。
第二十條 董事會秘書的責任:
1、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上海證券易所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
2、負責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并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3、董事會秘書在公司董事會或董事長的授權下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負責與新聞媒體及投資者的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董事,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過的資料,促使公司信息披露具有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董事會及經理層要積極支持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室及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秘書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4、負責組織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及董事會秘書名冊、董事會印章;負責組織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開,并保管公司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會議文件和記錄以及信息披
露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公司信息的提供人應該按如下規定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提供有關信息;
1、董事會、監事會成員;遇其知曉的可能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或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宜時,應在第一時間告知董事會秘書;
2、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1)遇其知曉的可能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或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宜時,應在第一時間告知董事會秘書;
(2)公司在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資料;
(3)遇有須協調的信息披露事宜時,應及時協調董事會秘書完成任務;
(4)負有對重大信息保密的責任,未經董事會許可,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3、各職能部門和控股參股子公司主要負責人;
(1)遇其知曉的可能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或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宜時,應在第一時間告知董事會秘書;
(2)遇有須協調的信息披露事宜時,應及時協調董事會秘書完成僑務;
(3)隨時應信息披露要求,對本部門或本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作出詳細說明和解釋;
(4)負有對重大信息保密的責任,未經董事會許可,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泄漏內幕消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得以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網站上發布信息時,應經過信息披露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由董事會秘書簽發;遇公司內部刊物上有不
適合發布的信息時,董事會秘書有權制止或限定發放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發布的公告和媒體上轉載的有關公司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體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載報紙為《上海證券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除刊載于上述報紙之外,還載于指定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于其他公共媒體,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網站。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于其他公共媒體,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網站。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公司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三十二條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由于有關人員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違規或信息泄露,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應承擔直接責任,并對該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設機構及聯系方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證券部為公司信息披露常設機構及股東來訪接待機構。
地址;張家港市塘橋鎮人民南路一號
郵編;215611
第三十六條:股東咨詢電話:0512-58438202
傳真:0512-58441898
電子郵箱:fzgf@hfang.com.cn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有沖突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動情況,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管理辦法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實施。
華芳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6日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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