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進公司依法規范運作,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部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將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體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規定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應該誠信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部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沒有虛假記載、嚴重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六條 定期報告分為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一)年度報告:
1、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
2、年度報告應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文本兩種形式,其格式、內容和其它要求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要求編制:
3、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
4、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時間在指定報紙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報告:
1、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
2、年度報告應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文本兩種形式,其格式、內容和其它要求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要求編制:
3、公司應當在中期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
4、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時間在指定報紙上披露中期報告摘要,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報告:
1、季度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季度報告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制規則》第13號的規定要求編制:
3、公司應當在季度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
4、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時間在指定報紙上和指定網站上披露季度報告全文。
第七條 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股東大會決議;
4、獨立董事的聲明、意見及報告:
5、收購或出售資產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6、關聯交易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
7、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時:
8、公司的合并、分立;
9、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部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中所規定應予披露的其它重大事件。
第八條 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格式,按《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證券管理部門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對信息披露提出進一步要求的,公司有義務按相關要求辦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2、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
3、由董事會秘書組織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審定或撰寫,對有關信息披露申請書進行簽發并送達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十一條 公司有關部門研究、討論和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
第十二條 公司有關部門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通過董事會秘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咨詢。
第十三條 公司不得以新聞發布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性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體
第十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登報紙為:《上海證券報》、
第十六條 公司定期報告、章程、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等除載于上述報紙之外,同時還載于指定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第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載于其它公共媒體或公司網站和內部刊物,但刊載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網站。《中國證券報》。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權限及常設機構
第十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1、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負責人;
2、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事宜,負有直接責任:
3、董事會全體成員負有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門,由董事會秘書直接領導。
第二十條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門的有關聯系方式在各定期報告中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應將國家對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時通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二十四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已經泄密,公司應當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條 由于有關人員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應對該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適當的賠償要求。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管理部門另有處分的可以合并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證券管理部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并實施。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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