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增加公司運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保證公司股東公平、公正地享有公司信息,充分行使股東的權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以及國家證券監管部門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對外披露信息時,除應遵守《公司法》、《證券法》、《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外,亦應遵守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保證公司信息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第五條 公司信息對外公開披露前,董事會及董事有義務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知情者對該信息承擔保密的義務。
第六條 公司董事長為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負責住處披露的具體工作。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公司證券事務代表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該項職責。
除上述人員外,未經董事會授權或指派,公司其他人員不得對外披露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公司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信息知情者不得利用公司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謀取非法利益。
第八條 公司出現應披露信息應當在事實發生后的第一時間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并首先在《公司章程》指定的報刊和證監會指定網站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披露公司信息,時間不得早于在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時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九條 公司對外信息披露主要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條 公司定期報告包括:
(1)年度報告: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完成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報刊刊登年度報告摘要,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刊登年度報告正文。
(2)中期報告: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二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的編制,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報刊刊登中期報告摘要,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刊登中期報告正文。
(3)季度報告: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個月結束后三十日內編制公司季度報告,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報刊刊登季度報告正文,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刊登季度報告正文和附注。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的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臨時報告包括: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和會議事項:
(4)股東大會決議;
(5)收購或出售資產達到應披露信息的標準時的公告;
(6)重大關聯交易達到應披露信息標準時的公告;
(7)發生重大投資行為時的公告;
(8)重大合同簽訂、變更和撤消的公告;
(9)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公告;
(10)遭受重大經濟、財產損失或發生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的公告;
(11)重大債務到期不能償還的公告;
(12)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
(13)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公告:
(14)公司經營方針或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告;
(15)公司注冊資本、地址和名稱發生變化的公告;
(16)公司發生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或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公告;
(17)公司董事、監事及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公告;
(18)任免獨立董事的公告;
(19)獨立董事聲明或意見書;
(20)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
(21)控股股東股權被司法凍結或質押的公告;
(22)公司減資、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破產的公告;
(23)公司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國家有關部門或中國主監會調查或處罰的公告。
(24)公司掛牌交易股票交易或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公告。
(25)公司媒體信息報道可能對公司掛牌交易股票市場價格產生誤導影響時的公告。
(26)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需披露事項的公告。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根據國家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上述臨時公告事項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對外披露上述事項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三條 公司對外披露信息必須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簽批。
第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公司對外披露信息的采集、匯總、公告的撰寫工作和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指定報刊的聯絡工作。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公司證券事務代表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該項職責。
第十五條 公司所屬部門、企業發生上述十一條事項時,應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不得自行對外公告。報告中應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證明,保證報告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董事會秘書在收到報告后,應按照國家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公開披露。
第十六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發表獨立意見需對外披露時,可不進行簽批,但應書面提交董事會秘書進行公開披露。董事會秘書在收到獨立董事意見后,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披露。獨立董事不得擅自對外披露。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披露的公告需按有關規定首先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審核同意后,才能在公司指定報刊上進行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獨立董事或公司所屬部門、企業未經董事會授權,自行對外披露的信息,公司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股東或投資者問詢和查詢
第十九條 回復股東或投資者的問詢是公司對外披露信息的一種方式,但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回復股東或投資者的問詢,僅限于公司已在指定報刊披露過的信息,不得將尚未公告或即將公告的公司信息先行向問詢股東披露。
(2)公司無義務對股價走勢、市場傳聞或謠言作任何評價。
(3)除董事會秘書或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或董事會授權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代表公司回復股東或投資者的任何問詢。
第二十條 股東需要查詢《公司章程》或其他公開披露信息的書面資料,可到公司指定的公開資料備置地點查詢。并按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1)股東須親自來公司查詢,并向相關辦事人員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和查詢當日持有公司股權的有效證明。
(2) 股東復印相關查詢資料,需按規定支付公司一定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由于有關人員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應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直至解除職務。也可同時處以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生效。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00二年四月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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