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吳忠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確保對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與及時性,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并將相關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監管機構備案。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
第四條 公司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站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 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它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及披露信息。
第七條 公司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
第八條 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而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泄漏內幕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十一條 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在季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完成季度報告,并在指定的報紙披露定期報告摘要。
第十四條 臨時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
(二)監事會決議;
(三)召開股東大會或變更召開股東大會日期的通知;
(四)股東大會決議;
(五)獨立董事的聲明、意見及報告;
(六)公司發生下列行為所涉及金額達到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標準:
1、收購或出售資產;
2、關聯交易。
(七)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所涉及金額達到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標準:
1、公司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公司發生重大擔保事項;
3、公司提供擔保的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15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
4、公司知悉公司的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事件。
(八)公司發生下列情況所涉及金額達到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標準:
1、重要合同(包括借貸、委托經營、受托經營、委托理財、贈與、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2、大額銀行退票;
3、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4、遭受重大損失;
5、重大投資行為;
6、可能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7、重大行政處罰;
8、證券監管部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九)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
1、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名稱發生變更;
2、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訂立前述第六條第3項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4、發生重大債務或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
5、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6、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增減變化達5%以上;
8、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9、公司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經理發生變動;
10、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包括全部或主要業務停頓、生產資料采購、產品銷售方式或渠道發生重大變化;
11、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顯著影響;
12、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的決定;
13、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4、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15、法院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1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
17、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8、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19、獲悉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的;
20、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或正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
21、證券監管部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十)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司預計業績與已經披露的盈利預測有重大差異,且導致該差異的因素尚未向市場披露;
(十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司預計出現虧損;
(十二)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司預計出現業績較上年度增長或降低超過50%;
(十三)公司股票發生異常波動或新聞媒介或網站傳播的消息可能對公司的股票交易產生影響;
(十四)證券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或情形。
第十五條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出現本節第十一條(六)、(七)、(八)、(九)所述情形視同公司行為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格式,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證管部門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對信息披露提出進一步要求的,公司有義務按相關要求辦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與責任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義務人。
第十九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遵守信息披露的紀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披露所需的資料和信息提供給董事會秘書。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載報紙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
(二)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
(三)分管董事審批;
(四)董事長簽發。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有關部門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通過董事會秘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咨詢。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待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立即將待披露事項的情況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執行,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實施。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識微科技,專注企業輿情監測/正負面新聞監測/競爭對手監測/品牌口碑監測/行業監測,免費申請試用!
(部分文字、圖片來自網絡,如涉及侵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或處理侵權內容。電話:4008299196郵箱:zhangming[at]civiw.com負責人:張明)
【文章聲明】識微科技網倡導尊重與保護知識產權。本網站文章發布目的在于分享輿情知識。部分內容僅是發稿人為完善客觀信息整理參考,不代表發稿人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復制、轉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網站的內容。如發現本網站文章、圖片等存在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并發郵件至zhangming@civiw.com,電話:4008299196,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或處理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