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行為,保證公司依法運作,充分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維護公司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1 年修訂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所有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稱“披露”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的媒體上、以公告的方式向公眾公布前述信息,并送達證券監管部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行為。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持續責任,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忠實誠信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
第四條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地向全體股東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規保護的商業機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二)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及披露信息;
(三)披露的信息應當便于理解,并應保證使用者能夠通過經濟、便捷的方式獲得。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
第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六條 定期報告按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年報、中報、季報的內容與格式準則,分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會計年度前三個月及九個月結束后的三十日內編制并公開披露。
第七條 臨時報告的內容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1 年修訂本)》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具體格式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1 年修訂本)》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執行。
第八條 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董事會所有成員應保證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內容準確、真實、完整,并在此類會議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決議和決議公告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后,在指定報紙上公告。
(二)獨立董事的聲明、意見及報告:
獨立董事在完成此類文件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與深圳證券交易所聯系并辦理公告事宜。
(三)收購或出售資產:
收購、出售資產指公司收購、出售企業所有者權益、實物資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的行為。
1、公司擬收購、出售資產達到以下標準之一時:
(1)按照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評估報告或驗資報告,收購、出售資產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值的10%以上;
(2)被收購資產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的絕對值(按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占公司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利潤或虧損絕對值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被收購資產的凈利潤或虧損值無法計算的,不適用本款;收購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被收購企業的凈利潤或虧損值以與這部分產權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值計算;
(3)被出售資產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絕對值或該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利潤或虧損絕對值占公司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利潤或虧損絕對值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被出售資產的凈利潤或虧損值無法計算的,不適用本款;出售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被出售企業的凈利潤或虧損值以與這部分產權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值計算;
(4)收購、出售資產的交易金額(承擔債務、費用等,應當一并加總計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總額 10%以上。
2、公司在十二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相關資產分次進行收購、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間交易的累計金額計算。
3、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超過 50%的子公司收購、出售資產,視同公司行為,適用本款規定。公司的參股公司(持股 50%以下)收購、出售資產,交易標的有關金額指標乘以參股比例后,適用本款規定。
(四)關聯交易:
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時。
關聯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交換資源、資產,相互提供產品或勞務的行為。
上市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公司與關聯人就同一標的或者公司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累計計算。
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購買或銷售商品;
(2)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3)提供或接受勞務;
(4)代理;
(5)租賃;
(6)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7)擔保;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10)許可協議;
(11)贈與;
(12)債務重組;
(13)非貨幣性交易;
(14)關聯雙方共同投資等。
(五)其他重大事件:
(1)業績預虧、預警;
(2)重大仲裁、訴訟事項;
(3)重大擔保事項;
(4)公司發生以下所涉及的金額達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的情況,應予以披露:
a、重要合同(借貸、委托經營、受托經營、委托理財、贈與、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b、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c、遭受重大損失;
d、可能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e、重大行政處罰;
(5)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名稱發生變更;
(6)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7)發生重大債務或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
(8)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9)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增減變化達 5%以上;
(11)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12)公司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總經理發生變動;
(13)業務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全部或主要業務停頓、商品購銷方式或渠道發生重大變化;
(14)公司做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的決定;
(15)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顯著影響;
(16)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17)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
(18)法院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1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
(20)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21)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
(22)獲悉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的;
(23)公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或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九條 公司指定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接待來訪、負責與新聞媒體及投資者的聯系,回答公眾的咨詢、聯系股東,向股東及時提供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董事會及經理層要對董事會秘書的工作予以積極支持。任何機構及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第十條 董事會秘書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公司有關部門要向董事會秘書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信息。在做出重大決定之前,要從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詢董事會秘書的意見。
第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內幕信息泄露時,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并報告證券監管機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有義務幫助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了解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上市規則及股票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要協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做出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的決議時,及時提出異議,如董事會堅持做出上述決議,要把情況記載在會議紀要上,并將該會議紀要馬上提交公司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和股證事務代表為公司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名冊、大股東及董事持股資料以及董事會印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運作流程
第十五條 披露公司信息應嚴格履行審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相關主管進行實質性審核簽字認可;
2、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
3、董事長簽發;
4、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負責與相關監管部門聯絡,由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登記審核;
第十六條 公司下列人員有權以公司名義公開披露信息:
1、董事長;
2、經理經董事長授權時;
3、經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的董事;
4、董事會秘書;
5、證券事務代表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或董事會秘書授權時。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子公司在工作中涉及重大事件均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通報,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向董事長報告,并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見和方案。上述人員及單位如因未及時提供情況,影響公司信息披露,使公司受到損失的,應視情況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凡需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后發布的信息披露事務,必須由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辦理,公司不再授權其它人員處理該類信息披露事務。
第十九條 在深交所指定網站披露的公司信息,由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辦理,其它人員不應登錄。
第二十條 公司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時,應及時通知董事會秘書參加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公司做出重大決定前,應向董事會秘書征詢信息披露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關部門在業務工作中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通過董事會秘書向證券交易所咨詢。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信息披露權的管理人員不得在公司指定媒體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它傳媒公布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或各類媒體上登載的有關公司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體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載報紙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或《上海證券報》。公司根據需要,可選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中的一種或幾種刊登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在指定報紙及網站披露信息后,方可在其它公共媒體刊載。
第六章 保密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信息未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和信息知曉人,對其知曉的公司應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公司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員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前將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 由于工作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現失誤或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或與公司的實際情況不符時,應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深圳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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