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信息”是指所有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以及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規則所稱“披露”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體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達證券監管部門。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此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第二節 信息披露的原則
第四條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五條 公司需披露的公開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證券交易所。
第六條 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
第七條 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便于理解。
第八條 本規則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開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并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券監管部門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三節 信息披露的范圍和內容
第九條 公司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說明書、可轉換債券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四)臨時報告,包括: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收購與出售資產公告、應當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關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五)公司治理的有關信息。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
1.董事會、監事會的人員及構成,包括獨立董事的配備情況;
2.獨立董事工作情況及評價,包括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情況、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及對關聯交易、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事項的意見;
3.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工作情況;
4.公司治理的實際情況及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存在的差異及其原因,改進公司治理的具體計劃和措施。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1.預虧、預警;
2.重大仲裁或訴訟事項;
3.重大擔保事項;
4.下列事項所涉及數額達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標準的:
1)重要合同(借貸、委托經營、委托理財、贈予、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2)大額銀行退票;
3)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4)遭受重大損失;
5)重大投資行為;
6)可能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7)重大行政處罰。
5.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名稱的變更,其中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網站上披露;
6.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7.訂立其他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
8.發生重大債務或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
9.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10.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增減變化達5%以上;
12.公司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13.公司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總經理發生變動;
14.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包括全部或主要業務停頓、生產資料采購、產品銷售方式或渠道發生重大變化;
15.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的決定;
16.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顯著影響;
17.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消;
19.法院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2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被質押;
21.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22.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
23.獲悉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的;
24.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或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
25.公司股票發生異常波動。
第四節 信息的提供和制作
第十條 董事會辦公室為公司公開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門,負責公開信息的制作工作,負責統一辦理公司應公開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報送和披露手續。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與券商、股評人士、新聞記者等洽談證券業務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務。
第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二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為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義務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應該按如下規定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提供有關信息:
(一)董事會、監事會成員:遇其知曉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或將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要影響的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告知董事會秘書;
(二)執行委員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
1.遇其知曉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或將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要影響的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告知董事會秘書;
2.公司在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資料;
3.遇有須其協調的信息披露事宜時,應及時協助董事會秘書完成。
(三)各下屬部門和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遇其知曉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或將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要影響的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將具體情況詳細報告
董事長,經董事長簽字后,報送董事會秘書;遇有須其協調的信息披露事宜時,應及時協助董事會秘書完成。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公司的關聯人:當發生與公司有關的涉及信息披露義務的事項時,應及時通過董事會秘書告知公司。
(五)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對于某事項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問是,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咨詢。
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接到董事會辦公室編制定期報告要求提供說明和數據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準確完整地以書面形式提供,有編制任務的,應按期完成。
第十四條 對監管部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釋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秘書,在指定的時間完成。當董事會秘書認為所需資料不完整、不充分時,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提供進一步的解釋、說明和補充。
第十五條 信息的制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真實準確性:
1.遇其知曉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或將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要影響的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告知董事會秘書;
2.公告文稿(包括電子文件)不得出現關鍵文字或數字錯誤;
3.公告文稿簡潔、清晰、明了;
4.公告文稿不存在歧義、誤導或虛假陳述;
5.電子文件與文稿一致。
(二)完整性:
1.提供文件齊備;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內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遺漏。
(三)合規性:
1.公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
2.公告內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
第五節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責任
第十六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一)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會秘書是公司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具體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統一對外的信息披露;
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當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三)董事會全體成員對公司信息披露負有連帶責任。
(四)董事會辦公室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常工作機構,其信息披露工作受董事會秘書直接領導。
(五)公司各下屬部門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為公司各下屬部門和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匯報工作的責任人。
第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將國家對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和相關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遵守信息披露的紀律。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熟悉信息披露規則,積極參加證券監管機構要求參加的各類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加強自律,防范風險,認真負責地履行信息披露職責。
第二十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工作和審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應認真審核相關的資料信息并簽名;
(二)董事會秘書進行合規性檢查;
(三)涉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六節內容的臨時報告,須報董事長簽發;
(四)涉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七章第五節內容的臨時報告以及公司停牌、復牌申請書,由董事會秘書簽發,董事會秘書認為必要時須請示董事長,在征
得其同意后予以簽發。
(五)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
(六)對外進行公告;
(七)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歸檔保存。
第六節 保密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會全體成員及其他知情人(包括公司的財務人員、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打字員等),對其知曉的應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公司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該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及分、子公司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證券公司、咨詢公司等單位調研、咨詢,必須經董事長同意,涉及公司情況的有關新聞稿件和有關文章、材料,須經董事會秘書審查簽發后方可對外發表和公開。
第二十四條 由于工作失職或違反本規則規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現失誤或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由于有關人員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七節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指定和修改,本規則的解釋權在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來源:東方財富網,侵刪)
識微科技,專注企業輿情監測/正負面新聞監測/競爭對手監測/品牌口碑監測/行業監測,免費申請試用!
(部分文字、圖片來自網絡,如涉及侵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或處理侵權內容。電話:4008299196郵箱:zhangming[at]civiw.com負責人:張明)
【文章聲明】識微科技網倡導尊重與保護知識產權。本網站文章發布目的在于分享輿情知識。部分內容僅是發稿人為完善客觀信息整理參考,不代表發稿人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復制、轉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網站的內容。如發現本網站文章、圖片等存在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并發郵件至zhangming@civiw.com,電話:4008299196,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或處理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