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公安機關發布“貨拉拉女乘客墜車死亡事件”最新情況通報:犯罪嫌疑人周某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準逮捕。隨著警方的案件公布,貨拉拉乘客跳窗事件的全貌已經完全展現了,但其為貨拉拉們帶來的教育、警示還遠未結束……
對于貨拉拉來說,這次事件無疑會為企業帶來嚴重地品牌形象傷害,但這些結果很難說不是由貨拉拉自己的決策導致的。
前期·平臺監管缺失之問
2月6日21時許,湖南長沙23歲的車女士從貨拉拉面包車的副駕駛跳窗,后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據悉,在不到10公里的路程中,面包車曾數次發生偏航,但應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女孩跳車與司機偏航有關,涉事司機曾在協助調查三天后被警方釋放。其中,為兩者搭建聯系的平臺方——貨拉拉無法提供事發現場的任何錄音錄像資料。
2月21日,社交網絡中出現當事人弟弟的爆料投稿,其在投稿中控訴事件另一關鍵方網約貨運平臺——貨拉拉在事發后15天多次推諉責任,未給出解決方案。因事件的敏感性,投稿即刻受到了大量關注,多方大V、媒體對事件進行了轉載,輿情熱度驟升。
當晚,貨拉拉緊急發布了事件說明,表示將配合警方工作并改進善后事宜。
2月24日,貨拉拉發布事件致歉和處理公告,承認對此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將成立安全小組推出多項整改,包括對偏航訂單預警、嚴格司機準入制度、加強警企合作等舉措,上述整改措施預計在3月底之前完成。
在公眾眼中,貨拉拉在事發后15天才予以正式回應的態度十分消極。反觀依此事會聯想到的滴滴順風車事件,平臺方滴滴都在事發一天后,便發布道歉聲明;兩天后,公布事件自查進展;四天后,滴滴宣布下線順風車。
比起滴滴在事發第一日便引發輿論注意,貨拉拉意外地獲得了更多的應對時間,但其放棄了主動性,在公眾前堪稱冷處理的方式,加劇了事件爆發后公眾對其的負面情緒。
而貨拉拉無法提供任何事發現場的錄音錄像資料的事實,成為眾多網友對其進行口誅筆伐的重要原因。
貨拉拉缺乏的錄音、監控等各軟、硬設備,對企業來說其實是筆不小的成本。以滴滴為示例,在事發后搭建平臺安全監管體系時,滴滴在大數據、軟件升級、增加錄音功能、服務器擴充、人工客服部門等做出重大投入,僅在2018年上半年,滴滴在服務器方面的花費就達到了37億元。
貨拉拉創立于2013年,據2019年數據顯示,在整個同城貨運行業交易額中,貨拉拉和快狗打車合計占比近80%,其中貨拉拉占比超過50%,占據了中國同城貨運網約車行業龍頭地位。
這般主要地位的占領離不開其發展期的補貼戰略,對乘客方的補貼、對司機方的補貼,盡可能大的將貨運兩端的雙方都吸引到自己的盤面上,擴大市場地位。因而若是多了筆“門檻費”,實將大大打擊到司機加入平臺的積極性,故監控設備的成本自是將由企業方承擔。但在燒錢搶占市場的野蠻發展階段,或是有意或是無意的,網約貨運平臺們忽略了對此的布局。
沒有充分的監管鋪設的平臺,加大了部分司機“鉆空子”的可能性,因而即使在跳窗事件之前,網絡中有時有關于網約貨運司機坐地起價、甚至威脅客戶等新聞出現。在規避監管成本的同時,貨拉拉們放棄的還有品牌的形象。
滴滴的前車之鑒以充分證明了網約平臺對監管設施搭建的必要性,這不僅是企業出于社會責任需求做出的投入,還是平臺長期發展線中無法繞過的要求。即使平臺們不自覺施行,往后也難說不會受到法規、政策等的強制要求。
3月3日下午,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稱,該局已再次約談貨拉拉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并將采取督促該司建立、完善交通運輸相關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等措施,落實運輸環節貨物運輸安全相關要求。
交通運輸部對此事也發表意見道:無論是傳統道路貨運物流企業,還是依托互聯網、信息化技術成長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抑或是涉足到物流領域的電子商務平臺,都應當牢牢堅守安全發展的底線,始終把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決不能打著創新的旗子,打著互聯網的牌子走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發展路子,必須處置好安全與發展、守正與創新的關系,依法依規,規范經營,切實落實好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現下,貨拉拉已經表示將對自己的運營模式進行整改,包括在跟車訂單場景中上線強制全程錄音功能,并試運行車內車外貨廂全程監控設備,對司機駕駛行為進行安全提醒等措施。
快狗打車也于2月24日,主動公布了保障“人+貨”安全的12項舉措。
但可惜的是,這被再次敲響的警鐘,是以血為代價的。
后期·平臺責任定位之問
警方在通報該事件細節中表明,涉事司機周某春與用戶車某某因車資、路線起語言爭執。涉事司機曾詢問用戶是否需要付費搬運和卸貨,遭拒絕后,涉事司機語氣惡劣,曾催促用戶出發。而后,司機為搶接平臺下一單而選擇偏離航線的“近路”,用戶因路線偏航后要求停車,司機未予理會,用戶繼而起身離開座椅并將身體探出車窗外,司機未采取語言和行動制止,車某某從車窗墜車后死亡。
雖然在警方通報案件后,一些似是而非的聲音模糊了司機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事實。但也確讓不少理性網友開始思考,互聯網平臺高速發展下的現實隱憂。
據識微商情的大數據輿情分析結果,在調查結果公示后,網絡中對貨拉拉的負面情緒在高位的情況下,再次升高了0.6%。
據三聯生活周刊在《“危險貨拉拉”的缺失一課》一文中的采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及電子商務法律與發展研究基地主任薛軍表示,在此次“跳車事件”中,平臺并不是實際的運營者,所以平臺不用承擔雇主責任,受害者的損失肯定是由貨運承運人,也就是司機來承擔。
如貨拉拉一直以來對自己的定位——運輸服務提供方與運輸服務需求方提供中立、獨立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務,一些新興的互聯網企業因其對自身的中介平臺定位,甚至在條約、協議上加碼設定,撇清對雙方的責任關系。
在這一基礎上,再加之互聯網平臺一直受到的高抽成、低回報質疑,讓貨拉拉在警方公示后遭受到了更多地責難。互聯網平臺的高資本能力,讓其能迅速擴張并占據市場地位優勢;與之導致的是勞動個體“議價”能力的降低。即便是平臺采取低價壟斷的市場競爭策略是,這些“低價”的成本仍可能被轉嫁于勞動個體承擔,而他們往往難以拒絕。
北京大學教授薛軍還表示,根據《電子商務法》,這些平臺經營者對于平臺上的活動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需要去建設一個相對可靠的交易環境,也要采取一些措施來保障用戶的一些基本權益。“因為司機和平臺之間,不能夠套用傳統的勞動雇傭關系來進行解釋,所以我們在這方面需要制度上的創新,以此來保證司機群體也能獲得社會保障的支持。”
知著網在《貨拉拉女孩墜車事件|沒有惡人的悲劇,都是沒錢惹的禍?》也評論道,技術帶來的經濟形式的進步不應只是淪為資本逐利的手段,也有責任在為人們提供便利的同時,提供更可靠的安全保障和更合理的利潤分配。
互聯網對日常生活的滲透越來越大,他們的高市場占有率或終將倒逼著他們,放棄那部分必須放棄的經濟利益,更多地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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